• 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行政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不完善,存在部門推諉的現象

        各地方的情況不一致,且地方政府組成部門眾多,這些部門在政府橫向領域成塊狀分割職能,因為這些職能的分割系并非根據客觀規律而做出的,故現實中存在職能競合現象。

        餐飲業整治并非環保部門能夠單獨處理的,如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館多為無照經營或者超出范圍,此時,環保部門一般將無照經營或者超出經營范圍的餐館轉交工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部門進行處理,但是工商部門或者食藥監部門在接到此類投訴后,一般不會予以取締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而是要求餐館盡快辦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但為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過程中并不要求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這使得餐館完全可以不必理會環保部門提出的油煙污染整治,油煙污染的治理效果會大打折扣。在治理餐飲業油煙污染的過程,需要不同的部門聯合配合環保部門,會有部門以油煙污染治理并非其職能為由而推諉的現象。

        還有些地方實行衛生、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權集中由城管部門行使。但是在實踐中,城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只負責對違法排放油煙的餐館進行處罰工作,卻并未能夠對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館進行整治,認為具體的治理工作屬于環境保護部門的事情。環保部門在沒有處罰權的前提下,環保部門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館則采取消極態度,能拖就拖,*終導致油煙污染投訴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


    (二)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過程信息公開工作不到位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原國家環??偩诸C布的,從立法層級來說屬于部門規章,層級較低。在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的過程中,涉及到城管、工商、食藥監、國土、規劃、房管等部門均未有明確要求其需要信息公開,因此在該規定中環境保護部門是**的信息公開機關,未免顯得過于單一。且在實踐中公布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都有待提高,公布程序比較繁瑣。[5]

        由此可觀之,許多地方環保部門在油煙污染治理過程中,有關油煙污染治理的信息公開工作不到位,未能讓公眾能夠對餐飲業油煙污染有個清楚的認識,也未能形成社會聯動治理油煙污染的效果,使得油煙污染治理工作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三)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中未能有效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

        考究當前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方式的現狀,能夠發現一個現象:各地均只是由本級政府環保部門負責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對于規范化經營的餐館油煙污染排放的監督與治理能夠取得相應效果。但是與此同時也有許多隱藏于居民樓里的無照經營的臨時性小餐館,卻并未發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即村委會與居委會參與進來,成了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中的“盲點”。這種現狀既造成了環保部門人手吃緊基層自治組織人力資源閑置,同樣又影響了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的工作效率與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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